2014年4月10日 星期四

李海明否認非禮年輕女大學生

被告李海明(57歲)昨否認非禮罪,案情指他於去年9月26日在荃灣梨木樹道金運工業大廈的單位非禮一名22歲女事主。被告在該處租用兩個單位經營書法畫室,以時薪70元聘請模特兒當人像畫畫及以時薪200元聘請裸體模特兒。

現讀大學的女事主昨在屏風後作供,她供稱由友人介紹到被告的畫室當兼職裸體模特兒,抵埗後,現場有另一名女模特兒。被告叫她跟書法結合,然後遞上王羲之《十七帖》的字集,在當中揀選三個字樣,着她想像一下如何擺姿態配合字樣供他拍照。
 
負責人一絲不掛
 
被告隨即脫衣至僅穿內褲,然後搬出床褥,另一女模特兒見狀即離開。事主跟着脫衣服,此時被告亦已一絲不掛,她感到奇怪及驚慌,遂問被告:「你點解除晒衫?」被告以藝術為由回答:「咁會放啲!」事主稱,由於她首次當裸體模特兒,不熟悉行情,因此沒有再追問。
她跟着按第一個字樣曲膝側卧床褥上,被告用宣紙遮蓋她的臉後拍照,未幾,被告要求她伸直雙腳時,用手觸摸大腿與小腿之間位置。
當她擺出第二個字樣的姿勢,垂頭跪在床褥上,雙手向前伸直讓被告拍照時,被告突然用手按她的背教她擺姿勢,另一隻手由她的鎖骨直掃落胸部,在她的左乳房揑了一下。她心想當模特兒要夠專業,故沒有移動身體,惟被告再次揑她乳房兩下,然後叫她坐在梳化稍作休息。
 
官裁定表證成立
 
十多分鐘後,被告着她到書枱翻字集選第三個字樣,其間從後緊貼她的身體,上半身及生殖器官更壓向她的背部,她於是批肘企圖拉開兩人距離。其後,當她跪在床褥上擺出十字形姿態,被告再次用身體壓向她,並向她說:「你想像吓,一個男子係你身後壓住你!壓住你!」他同時以雙手由鎖骨一直向下掃,經過胸部及腹部,最後按落她的陰部。當她以十字形態趴在床褥時,被告表示到此為止,兩人穿回衣服,被告支付了400元給她。
律師盤問事主時指,事主遭侵犯卻沒有反抗並即時穿回衣服離開,事後還與被告一起吃飯。事主解釋,她當時思緒混亂,因首次做這類工作,未能分清楚當裸體模特兒是否會有身體接觸。
律師又指,實情是她認為要達到雙方公平,故要求被告脫至全裸進行拍攝,但女事主否認。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,案件今進行結案陳詞。
案件編號:TWCC424/14

(Source: http://hk.apple.nextmedia.com/news/art/20140411/18686176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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