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十六年前高等法院一宗案件的其中一名涉案人士馬惜珍先生,透過律師向高院提出申請,要求撤銷逮捕令,案件昨在高院聆訊。律政司在庭上承認基於現時檢控證據不足,申請人即使出庭應訊,控方也將會不提出證據檢控他,他將會無罪釋放,故對申請保持中立。
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稱,申請人涉及一宗案件與另外八人一同被檢控,裁判署批准申請人擔保,但申請人未有在案件開審時出庭應訊,高院法官O’Connor遂於一九七八年向申請人發出逮捕令,命令警方拘捕、扣留申請人及把申請人帶到法官本人席前,事隔多年後,控方現承認已沒有足夠證據檢控申請人,申請人將會無罪釋放。
麥高義表示,除了申請人以外,其他大部分涉案的人士經審訊或上訴之後都已無罪釋放,唯一被定罪的人士是因為有招認口供才被定罪,但申請人從未作過任何招認,申請人更一直否認控方的指控。
麥高義表示,未有依照擔保條件出庭應訊,在一九七八年時並不屬於刑事罪行,有關行為直至一九九四年才被納入刑事罪行。另外,根據案例,未有依照擔保條件出庭應訊也不構成藐視法庭。離開香港可以有不同的原因,大家也不知道申請人離開香港的理由,但離開香港不能視作申請人曾犯罪的證據。
麥高義稱,申請人一旦出庭應訊,控方將會不提出證據檢控申請人,在法律上和邏輯上,申請人無罪釋放是無可避免的。法庭現時面對一個法律上的矛盾,法庭為求把將會無罪釋放的申請人帶到法庭應訊,便用逮捕令去拘捕和扣留申請人。法庭不應為了釋放一個人而下令把一個人扣留,高院因此應撤銷對申請人的逮捕令。
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鄧樂勤稱,律政司對於高院是否撤銷對申請人的逮捕令保持中立,其中主要原因是經過時間的流逝,控方已沒有足夠的證據去檢控申請人,若申請人返回香港,他將會被拘捕和被帶到法庭,他有可能在頗短的時間之內便可以就公訴書進行答辯,控方將會不提出證據檢控他,他便會無罪釋放。法官陳慶偉最後拒絕申請,並指要如何處理案件是律政司的決定。
律政司昨晚發聲明表示,控方在二○○五年已通知申請人的律師,認為沒有足夠證據檢控申請人,這結論是經過詳細及小心分析所有證據和證人後作出,其中一個考慮,是多名相關證人已去世,或因事隔多年或年老而無法記起相關事件,或不願意合作。據悉,有關證人為特赦污點證人。
另外,根據律政司先前曾發給申請人代表律師的信件,在信中表示,經過警方深入調查案件的狀況後,律政司決定當時無足夠證據去檢控申請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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